中新網北京4月24日電 (記者 蔣濤 郭金超)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通過刑法的四個法律解釋,明確騙取社保金、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  解釋法律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職權。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也規定: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;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,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,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。
  此次通過的四個法律解釋包括:騙取社保金,以詐騙罪論處;吃珍貴野生動物面臨刑責;取消部分公司“虛報註冊資本罪”、“虛假出資、抽逃出資罪”;組織盜竊殺人,策劃實施者皆有罪。
  近年來,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養老、醫療等社保金的案件時有發生,甚至出現有組織的騙取社保等行為。而在執行中,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如何適用法律認識不一。
  對此,此次法律解釋明確,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、醫療等社保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,屬於刑法中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  中國現行刑法規定:“非法收購、運輸、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”的犯罪,以及針對違反狩獵法規的行為規定了非法狩獵罪。
  然而近年來,餐桌消費對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的需求,催生了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“買方市場”,同時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坐地收贓,成為非法狩獵的幕後推手。
  為了遏制“舌尖上的犯罪”,此次法律解釋明確指出,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,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,屬非法收購。根據刑法相關規定,非法收購罪輕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  從法律解釋角度講,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犯罪,明知是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買來吃或買來用,在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是相同的。
  此外,此次關於刑法相關規定的法律解釋還對“單位犯罪”進行明確,指出公司、企業、機關等單位實施刑法中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,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,對組織、策劃、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(完)  (原標題:中國明確騙取社保金等將被追刑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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